一、夫妻鬧離婚女方有居住權嗎
有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規定了居住權。依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無房可居屬于生活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法院可以判決有房一方以居住權或者所有權的形式予以幫助。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中的居住權主體是特定的,僅限于夫妻離婚后的生活困難方。最高人民法院用居住權這一概念取代了以往司法解釋中的暫住權,但沒有對該種居住權給出具體定義,也沒有確定給予生活困難方居住期限的相關處理規則,對居住權人能否將房產出租、居住權人有無修繕義務、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人的權利是否受影響、居住權何時終止、居住權消滅的原因等問題均未涉及。
司法解釋對居住權原則性的規定在客觀上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當前居住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運用的突出問題表現在合理性方面,部分法官至今仍然沿用“一般不超過兩年”的規定確定生活困難方居住期限,實際上是按照過去司法解釋中暫住權的規定適用現在司法解釋中的居住權。
二、訴訟離婚時候夫妻是否可以住一起
在當事人起訴離婚直至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且判決生效前,雙方依然是合法夫妻。那么,既然是合法夫妻,就有共同居住權。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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