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面上車位
1、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筑區的范圍內規劃的車位是歸開發商所有,意思就是在小區的建筑規劃設計時,就劃為車位的,這種車位是有產權的,沒有交易前十屬于開發商的。這種有產權的車位,是可以購買后單獨辦理產權的,所以這類的車位一般也是最貴的。
2、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因此,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這類車位,往往由物業公司對外出租獲取收益的,而無法買賣。
地下車位
1、人防工程的車位
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位,產權是最不清晰的。主要因為人防工程不是公攤面積之內,一般是開發商經過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停車位。
《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所以認定這類車位的產權即“誰投資誰所有,,并且管理和維護人防工程的費用是由開發商或者小區業主承擔的,國家并不承擔。”
2、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
由于地下工程面積不計入建筑用地容積率。在這種情況下,地下工程面積就不分攤土地使用權的份額,也就沒有辦法單獨取得所有權。
但是,房管部門在核算時,對層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我國《物權法》對此就由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因此,這部分地下車位可以作為單獨的、具有產權的車位而具有合法性,可以購買使用。但是層高低于2.2米的,便無法辦理產權,如果購買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
關于車位的問題,業主們只要記住,有產權的車位能夠買賣,也最放心,肯定也是最貴的;產權不清晰的,大多只能出租,一般由物業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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