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與事實婚姻區別是什么?
1、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不同。
2、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法律后果不同。
3、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身份關系不同。
4、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財產關系不同。
5、同居和事實婚姻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
6、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的男女關系結合形成的關系可分為兩種:一是事實婚姻,二是同居關系。
7、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
8、同居關系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的區別是什么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有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二)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則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
三、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的案件,
1、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準予離婚。
2、而同居關系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且受理此類糾紛后,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時,法院則不予受理。
3、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于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
4、同時,在身份關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與同居的法律后果不同,事實婚姻可以登記結婚,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能登記結婚,同居關系包括雙方均無配偶,沒有登記結婚,也不符合結婚條件,有配偶又與他人婚外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對于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法院·的,法院按照婚姻關系對待。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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