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怎么辦理
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員工通常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二)、為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協助辦理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如在辭退時,相關的員工工資應在工作交接或次月工資發放時一同進行發放。相關的勞動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的工資進行發放。如拒不支付的,應積極的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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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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