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認為是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不認定為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二、認定為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我國民刑上面都有關于重婚的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重婚行為不一定就能認定為重婚罪。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兩種重婚行為,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認定為重婚罪的法定情形。當然,一旦認定構成了重婚罪,首先肯定是要受到刑事處罰。而在民事方面,若是另一方因此要求夫妻離婚,那在離婚的同時可以向重婚的一方主張損害賠償。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如何收集?
發生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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