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入實施,農村承包責任制的進一步完善,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在黨中央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富民政策引導下,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大幅度提高,生活和居住環境不斷改善,或將舊房進行改造,或新建房屋,在房屋改造和修建過程中,經常出現人身傷亡事故,該類糾紛案件近幾年來呈上升趨勢,既給傷亡者本人及家屬帶來了不幸,也給建房者本人及承包人來了經濟損失,因而對該類事故產生的特點及原因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減少該類事故的發生是很有必要的。珙縣法院洛表法庭對近兩年來審理的該類案件進行了專題分析。
一、特點
1、建房者、承包人及受害人三方當事人在社會生活中均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建房者、承包人、受害人絕大部分都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文化層次低,法律知識缺乏。建房者用于修建房屋的錢財物來源于多年的勞動積累或靠一些小本經營產生的積蓄,都希望花較少的錢,辦較大的事;承包人均是一些沒有經過專門培訓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只是憑借自己多年來從事該項工種的經驗和一定的組織能力掙錢養家;受害人均是依靠勞力掙錢養家糊口的農村居民。
2、房屋修建工程的承包大部分屬單包工程,少數是由建房者自行購置材料,依告近鄰的互幫互助自行建設。在承包給他人修建的工程中,均由建房者自行準備材料,承包人負責房屋修建中的技術,未按國家定額標準計算承包費用,承包費用只是按照面積多少、工程量的大小及長時間以來的結算習慣進行結算,承包費用相當低,受害人往往是按照勞動日計算工程或義務幫工人員。
3、房屋建設工程未經專業人士設計,施工過程中也未雇請專業人員進行施工。房屋的設計主要是建房者和承包人依照地形地貌,參照他人房屋樣式,憑借自己的經驗和想象進行設計,沒有施工圖紙,全是建房者和承包人自己施工。
4、房建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后,處理難度大。房建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有的是造成受害人輕微傷害,有的造成受害人傷殘,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傷殘或死亡的情況下,面對高額的賠償費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擔而互相推卸責任,互相扯皮,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較大,不易協商調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執行起來難度也比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執行終結。
二、建房過程中產生人身傷亡事故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數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究其原因,客觀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手中有了余錢,用于改善居住環境和條件的居民增多。但也存在諸多主觀因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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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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