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農村建筑市場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最明顯的問題反映在農村建房領域。由于《建筑法》中明確規定農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建筑法。因此對于農村自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工程合同領域一樣嚴格規范。看下面一則典型案例:
李某要將舊房子翻新,于是請來村里的個體工匠王某,商定:扒舊房3000元,建新房10000元,房屋建成之日給付報酬。然后王某就召集手下經常一起干活的幾個工人開始施工。在扒房過程中,工人楊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誰應當承擔對李某親屬的賠償責任呢?
這是一起因農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對于楊某的死亡,李某應與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楊某有過錯,李某與王某的賠償責任應當相應減輕。
本案中,李某與王某成立承攬關系,而王某與楊某為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鶕聦嵤┑摹?a href='http://www.7756740.cn/qinquan/1.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王某的賠償責任要根據楊某本人是否也有過錯,有多大過錯確定。如果楊某本人也有過錯的,王某的賠償責任應當相應減輕。
《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钡谑粭l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崩钅趁髦跄巢痪哂薪ㄖ┕べY質,仍然與其建立委托建房關系,依法應與王某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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