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當事人出軌生子算不算重婚罪
出軌生子不一定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區(qū)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jīng)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彼阅愕膯栴}不是重婚,而屬于非法同居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所以他違犯了婚姻法,屬非法同居,但不違犯重婚罪(前提是他沒有與同居者結婚)
重婚罪的量刑: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行為有哪些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出軌生子,只要沒有以夫妻沒有生活就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jīng)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xù)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jīng)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年12月14日]規(guī)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p>
事實婚姻,指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依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兩種:一是指法律重婚,即前面的婚姻關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二是事實重婚,即前面的婚姻關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屬于事實婚姻;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雖然他們共同生育了一個孩子,但是也不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這類婚姻當事人的重婚是按照這類人員在結婚的狀態(tài)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的。相關的受害人員應積極的收集案件證據(jù),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積極的訴訟到我國的人民法院,要求這類人員的精神損失賠償。
重婚罪是不告不理嗎
重婚罪民事賠償金額是多少,重婚如何賠償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jù)?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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