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公安可以管轄嗎?
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重婚是一種應該受到嚴厲道德譴責、進而需要《刑法》管制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不但有權立案管轄,而且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應否對該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
二、重婚的類型有哪些?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對重婚犯罪的懲罰有哪些?
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
綜上所述,重婚不僅破壞家庭夫妻感情,還觸犯法律法規,受害人可以自訴,自己去法院起訴,也可以去報案,請公安機關介入偵查。重婚犯罪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有管轄權,對于轄區內的重婚案件,立案后進入刑事偵查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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