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城市醫院。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處罰糾紛
簡要案情:被告接到舉報,稱原告在城市晚報所作醫療廣告系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被告據此立案調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醫院呼吸內科的名義在城市晚報連續4天刊登廣告,稱“三個療程(三個月)徹底治愈哮喘”。被告在對原告進行調查時,發現原告發布廣告未經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同時原告承認該宣傳為虛假宣傳。被告認為該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關于“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原告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同時,被告認為申請人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該醫療廣告,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被告又以原告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內部科室的名義發布廣告為由,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處以10000元罰款。根據以上幾項內容,被告對原告下達了處罰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判決撤銷了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情分析:
一、原告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并非多個違法行為。
本案被告的行為實際上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首先是對“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理解和認識。所謂“違法行為”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或者說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或者說一個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僅有一個獨立完整的違法事實。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第四,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部事實,如果尚有其他未查清事實,在證據確鑿查明事實后可以追加處罰。本案中,原告未經批準以內部科室的名義發布廣告,其實施的行為符合同一個違法行為的構成特征,并非實施了多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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