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屬于觸犯重婚罪了嗎?
非法同居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重婚罪,只有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才會構成重婚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同居指男女共同生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是不構成重婚罪的。
但是也有一些情況屬于重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明確指出,最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系視為重婚的情況: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二、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罪就是在有婚姻的情況之下還與他人登記結婚,而對于同居一般的情況之下不會認定為是重婚罪,最多算是婚內出軌,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看實際的情況,只有構成了犯罪,才會給予相應的處罰。
離婚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如何收集?
重婚罪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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