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欠債需要前妻負責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前妻或者前夫是沒有責任清償的,由債務人自己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前妻或者前夫是沒有責任清償的,由債務人自己償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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