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醫療廣告(包括醫療機構的服務宣傳材料),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本辦法。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主)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醫療機構包括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各類醫療機構。
第三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
第四條醫療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醫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條診療科目以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為依據;疾病名稱以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ICD-9)中三位數類目表和全國醫學高等院校統一教材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診療方法以醫藥學理論及有關規范為依據。
第七條醫療廣告禁止下列內容:
(一)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二)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三)利用患者或者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薦語進行宣傳的;
(四)冠以祖傳秘方或者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五)單純以一般通信方式診療疾病的;
(六)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診療廣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
第八條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廣告。
第九條廣告主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按管理權限向所隸屬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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