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后重婚的規定是什么?
事實婚姻后重婚的規定是需要分情況討論,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于后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于《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 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何謂配偶?詞典的解釋為:“夫妻雙方互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依法登記結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婚姻無非分為“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兩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國法律有條件地承認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實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實婚姻既為法律承認則應受法律保護,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這兩種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為無疑侵犯了社會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構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二、法律規定
中國現行《刑法》頒布實施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該條例把辦理登記手續規定為結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均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配偶雙方。因此,從最初的立法本意上講,重婚罪中的“配偶”與“結婚”都是單指“登記結婚”,而不包括“事實婚姻”,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該批復對重婚行為進行了擴大解釋。因此,重婚罪中的“結婚”應當包括登記結婚和事實婚姻。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很久都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但是還是會經常聽到有人提及,主要還是歷史遺留的問題,比如說在94年之前事實婚姻的效力是和普通的登記結婚的效力一樣的,配偶其中一方重婚的還是按照刑法之規定進行處罰。
事實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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