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明星代言法律責任治理建議
目前,伴隨著明星代言廣告的增多,隨之而來是的由于廣告的虛假內容引發的糾紛也在增加。所謂明星代言是指以明星作為形象代言的方式來傳達品牌獨特﹑鮮明的個性主張使產品得以與目標消費群建立某種聯系順利進入消費者的生活和視野在其心中樹立某種印象和地位。由于明星有著極大的影響力并且在公眾心目中享有一定的信譽,所以,一旦發現明星所代言的廣告為虛假廣告,將產生嚴重的不良后果,有時不僅對廣大消費者的財產是一種侵害,而且對消費者的人身都將是一種很大的傷害。但目前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一部法律對明星代言廣告的行為進行規制,對明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范,所以在出現明星虛假廣告的糾紛時,明星總能“合法”的逃脫法律的制裁,不承擔責任,這對于信任明星的消費者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對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研究,將會對立法者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對盡早出臺相關法律有所幫助。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實例及分析
該類因明星代言的廣告出現虛假內容而被有關部門查處的案例有很多,僅舉數例以為印證,并對其進行分析。
案例一成龍——“霸王洗發水”廣告
曾經由成龍代言的霸王洗發水,因為廣告里成龍介紹他是首次接拍洗發水廣告并說:“我證實它們是中藥的,而且沒有那種化學成分。”后經多方證實表明:成龍代言的洗發水的配方里有皂角、首烏、人參等,單是皂角就含有黃酮甙等多種化學成分的,而并不像成龍所說的“不含有任何化學成分”。不管這種化學成分是否有害,以及該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成龍作為形象代言人,他的廣告語
與產品心智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就是一種欺騙行為,因此該廣告一定程度上存在欺騙消費者是事實,隨即被有關部門叫停。
案例二劉曉慶——“番茄膠囊”廣告:2005年3月,職業打假人楊連弟因所購“番茄膠囊”存在生產廠家夸大宣傳行為,于是將為產品做廣告宣傳的著名演員劉曉慶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曉慶向原告書面道歉。北京市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經過調查核實,認定由劉曉慶代言的太極牌“番茄膠囊”存在夸大宣傳功效的違法行為,對北京桐君閣大藥房做出罰款6000元、停止銷售“番茄膠囊”的行政處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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