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送”花園可能無法辦產權
劉女士:我買了一套一層的房子,當初開發商在樓書里面說會贈送30平方米的花園,所以很快就做了購買決定。但現在發現“贈送”的花園面積只有10多平方米,而且產權證里面還沒有標注面積,我應該怎么辦?此外,開發商在合同補充協議中簽有:“廣告宣傳資料只作參考,不作法律依據”,開發商的說法成立嗎?
袁前嶺:劉女士所表述的贈送應該是屬于“附條件贈送”,也就是說,開發商所贈的花園是在劉女士購買該套商品房的前提下進行的,既然劉女士已經購買了房屋,那么開發商是應該按承諾贈送花園的。
但根據相關的房地產法律,開發商贈送劉女士30平方米的花園,實際上是贈送了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這顯然是侵犯了其他住戶的合法權益,所以,購房人在遇到這類贈送時,一定要將潛在的法律風險及違約責任寫進購房合同,以免發生糾紛時,有理說不清。但即使如此,花園的面積也不能計入產權,業主只有使用權。
楊志剛:由于開發商在樓書中所作的“贈送30平方米花園”的承諾,對劉女士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都有重大影響,因此開發商在樓書中關于贈送花園的允諾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效內容。據此,開發商在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廣告宣傳資料只作參考,不作法律依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法規索引
樓書也可視為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
楊志剛:按照相關規定,所謂的贈送花園實際上是將小區的一部分綠地的使用權劃分出來交由一層住戶使用、管理。再加上土地使用權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不作具體面積標注,因此即使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贈送花園,該花園也不能辦理相應的產權證書。
此外,只要購房者能夠證明樓書等宣傳資料對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都有重大影響,則這些宣傳資料中所包含的內容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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