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危害主要有哪些?
(1)結婚不登記使早婚、近親結婚、有禁止結婚疾病等現象無法控制。進而造成超計劃生育、遺傳疾病的泛濫,影響國家和民族的民展與進步;
(2)結婚不登記,出現“離婚“時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困難;
(3)對所生子女的家庭教育極為不利,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等等。
二、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 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 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 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 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事實婚姻的認定一般是雙方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的身份生活在一起,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如果出現了未婚生子的情況,對于子女也是無法落戶處理的,對社會也造成了嚴重的負擔。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事實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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