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一條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廣告監督
管理和房地產管理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廣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
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
項目介紹的廣告。
居民私人及非經營性售房、租房、換房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
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第四條凡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
(一)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二)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
利的;
(四)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
明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
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二)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
的預售、銷售許可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
(六)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證明。
第六條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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