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房地產廣告發布
各媒體單位:
2006年,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整頓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號)對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廣告發布行為提出了意見。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房地產廣告宣傳實際,沈陽市工商局作出以下審查提示:
一、允許發布廣告的房地產,應當是已經取得銷售或者銷售資格的房地產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發布商品房廣告,包括預售廣告和項目形象廣告。
二、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并要求在房地產銷售、預售廣告中同時標明開發企業名稱及其中介服務機構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并注明“本廣告僅做參考”。廣告中具體確定的內容,可作為購房合同附件”。上述房地產銷售、預售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媒體單位發布房地產廣告,要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杜絕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廣告。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發布商品房廣告,或者廣告中含有承諾售后還租、返本銷售等違法內容的,或者在廣告中對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作虛假違法表述的,本市工商部門將依法對相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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