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同居算事實婚姻嗎?
不算,我國沒有同居多久就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只是有個時間界限,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因此,如果你們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那么算作事實婚姻;之后同居生活的,不論同居多久都屬于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
二、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需要明確的是,最新的婚姻法中明確提出了不承認事實婚姻的觀點,但對于1992年以前的事實婚姻還是存在的,夫妻之間如果長期同居的,應當積極協商補辦結婚證,以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否則可以導致后期發生矛盾和糾紛時難以進行認定。
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省還是市制定
2020-11-23涉外離婚訴訟費多少錢
2021-02-25貪污罪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2020-12-22強制執行公證
2020-12-24交通事故賠償有期限嗎
2021-03-23股權無償轉讓和股權贈與的區別
2020-12-04何為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
2020-11-21二審法官還會給調解嗎
2021-03-2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肇事方車輛修理費可以要求受害方承擔嗎?
2021-02-14勞動合同主體可以變更嗎
2021-02-24工會的社會職能
2021-02-05無錫地區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0-12-26調解協議能經過法院確認效力嗎
2021-01-29保險合同約定不明 超規用藥全額理賠
2021-03-01保險保全業務流程是什么
2021-03-01交通事故調解保險公司需要來嗎
2021-01-06保險公司推定為全損車主可以賣車嗎
2020-12-22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2020-11-2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應當怎樣認定
2020-12-09誰為保險代理人惹的禍負責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