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不承認事實婚姻嗎?
是不會承認的;現在民法(含婚姻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經過結婚登記的才是婚姻關系,但是在刑法中認定重婚罪的時候是承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八條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能成為事實婚姻的有
1、違背男女雙方意愿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種事實婚姻由于違背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屬于可撤銷婚姻,但這種不符合實質要件的情況是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態度,是隨著當事人的意愿的改變而改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可按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若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并沒建立起夫妻感情,并要求解除的,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應從有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的權益出發予以解除。
2、未到法定婚齡所形成的事實婚姻。對這種婚姻原則上應一律不承認其效力,但在處理時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
3、重婚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種婚姻不僅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而且有關當事人還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對這類事實婚姻應一律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當然在有關當事人已離婚或配偶死亡的情況下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因為其違法狀態已不存在。
4、近親事實婚姻。由于其不利于子孫后代的繁衍,法律規定禁止這類當事人結婚,其婚姻關系無效。但當事人能夠采取絕育措施,切實保證終身不育,又不違反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事實婚姻看。
5、有禁止結婚疾病的事實婚姻。禁止這類人結婚是優生優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婚姻當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對他們應以科學的態度和依據事實求是的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但所處理時如所患疾病已消除或治愈的,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事實婚姻就是沒有辦理任何的證件,而對于事實婚在我國的法律上是不會受到保護的,如果出現了糾紛就會直接按普通的民事案件來進行處理,所以,想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就一定要辦理好所有的證件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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