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擔任廣告代言人合法嗎
根據公務員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國家公務員是不能從事其他有商業性質的活動的,因此也不能從事商業廣告品牌代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相關知識點
一、房地產廣告的廣告主不能做些什么
1.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2.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3.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4.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5.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內容;
6.有悖于社會良好風尚和奢侈享樂的生活方式的說明和渲染;
7.宣傳有損害國家、民族尊嚴的內容。
8、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內容;不得含有集資或者變相集資內容。
二、廣告有什么特征
廣告不同于一般大眾傳播和宣傳活動,主要表現在:
1、廣告是一種傳播工具,是將某一項商品的信息,由這項商品的生產或經營機構(廣告主)傳送給一群用戶和消費者;
2、做廣告需要付費;
3、廣告進行的傳播活動是帶有說服性的;
4、廣告是有目的、有計劃,是連續的;
5、廣告不僅對廣告主有利,而且對目標對象也有好處,它可使用戶和消費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廣告作為一種手段,無論是在資本主義條件下,還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其基本職能——傳播信息、加速流通、投入競爭等,有許多類似的地方,并且同樣要遵循商品經濟的共同規律。廣告的生命在于真實,不誠實的廣告,絕不可能贏得公眾的信任,因而也就必然會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廣告的真實性要求廣告所介紹的商品和服務,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老老實實、清清楚楚地說明事物的本來面目,向消費者提供經得住檢驗的證據,從而真正起到指導消費、促進生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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