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何種工不形成勞動關系?
1、全日制的在校學生。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盡管對這一規定仍有爭議,但是一般的司法實踐中仍認為,學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故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其打工行為只能按一般民事關系處理。本著合同自由的原則,勞動報酬等不受勞動法最低工資等約束,也無需為其購買社保。從企業的角度講,雇傭學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無可厚非。
現實生活中,使用學生實習在某種程序上已經成為一種用工模式。社會保險、最低工資、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斷攀升,這使得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不堪重負,使用更多的學生實習成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中介機構專門運作此事,作為學校與企業之間的聯接。
2、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另一類是雖達到退休年齡(通常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特殊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
3、童工
二、關于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去判定不形成勞動關系的工種的時候,就要結合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去進行分析,其中有一條,勞資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這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標準之一。可無論是童工,退休人員,還是在校學生,從年齡以及其他各方面來說都不能形成勞動關系。
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能否入職新單位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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