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合起訴離婚判決不離后多久可再次起訴
案情簡介:性格不合起訴離婚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許某某系高中同學,雙方自由戀愛后于2012年12月26日到開遠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結婚后由于性格不和,雙方為瑣事發生爭吵。原告馬某某于2013年9月18日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許某某離婚,本院作出了不準予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許某某離婚的判決。2014年6月20日,原告馬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無法挽回為由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許某某離婚,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無法進行調解。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許某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原、被告系高中同學并自由戀愛結婚,但婚后未實際建立夫妻感情,在原告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的半年內,雙方仍然未采取任何行動修復夫妻感情,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無和好希望,感情確已破裂。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五種情形,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支持。
律師說法:離婚案二次起訴的時間限制是什么
為維護家庭穩定,體現法律對離婚案件”勸和不勸離“的態度,同時也給每個婚姻中的當事人冷靜思考的時間,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離婚案件的起訴、受理和審判程序都作出了特殊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一婚姻關系,第二次是一審被告以原告身份起訴離婚的,不受此時間限制。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我們在進行訴訟離婚的時候,法院可能不會判夫妻雙方進行離婚,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在六個月之后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幾率就會比較大。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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