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其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999年11月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相關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相抵觸,不能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關于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經要的補充修改意見》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訴’的,該約定有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轄權”。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這個工程合同出現的這些問題需要進行處理的話,可以屬于專屬管轄的,這個的確在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一般都是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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