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訴訟離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訴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因不能就離婚或離婚后的、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調解或判決的離婚制度。
1、訴訟離婚的請求權,為充分貫徹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并奉行自由離婚主義,因而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可在存續期間提出離婚訴訟。論其是否有過錯,在離婚訴訟的請求權上雙方是平等的。
2、離婚訴訟的程序,調解?相較兩岸離婚立法,對于訴訟離婚制度,都主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只不過大陸在審理過程中調解,而臺灣是在審理前調解。臺灣民事訴訟法第577條規定,“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于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能委托代理嗎
鑒于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具有與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點,那么反映在訴訟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別規定。比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的條件。根據《婚姻法》規定,判斷是否應當離婚的唯一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但是“夫妻感情”變化微妙,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破裂與否的事實,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委托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即使是有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也不能對“離與不離”問題表態。
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做出決定。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以便審判人員正確判斷是非曲直,也便于審判人員進行調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就算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無法出庭,那么其法定訴訟代理人也應當出庭。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比如當事人出國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崗位等等,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寫明自己對婚姻關系、和等問題的意見。該條規定,既是對離婚案件訴訟代理權的一種限制,也體現了法院一貫的對處理離婚案件的慎重態度。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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