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結婚是需要走法律程序的,得到國家法律認可已經進行登記的婚姻是我們所常見的合法婚姻。但是同樣也有一些人并沒有滿足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條件,或者已經滿足了條件但是并沒有去登記結婚,與此同時又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生活甚至孕育了子女的情況。修訂后的婚姻法已經是不承認這種沒有經過登記的婚姻了??墒俏覀冞@樣就會產生一個疑問,如果事實婚姻關系是不被認可的,那一個人在有一段合法婚姻的同時又在外面同其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了一種事實婚姻的關系,這個時候合法婚姻的另外一方可以以重婚的名義起訴這個人呢。
首先,重婚罪是指在已經有了合法的另一半后還和別人結婚的行為或者是明明知道別人已經是有合法配偶的人了還是選擇了和那個人結婚的行為。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的結婚是不僅僅包括通過一些秘密的方式欺騙了婚姻登記機關的情況,還包括沒有經過登記機關的認證也就是并沒有取得結婚證書但是符合事實婚姻的情況。這種情況只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就是構成重婚的婚姻,男女兩方沒有取得結婚證書,可是是有結婚的目的和一起生活的現象的,這也是比較關鍵的一點。
在一起生活的兩方是以夫妻的名義一起過日子的,就像平常夫妻一樣,同時他倆是“夫妻”的這種關系也是被周圍的人所知曉的,就是他們生活的地方附近的人都認為他們就是合法夫妻。這種情況下即使是沒有經過相關婚姻機關的認可,沒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也是會構成我們所說的重婚,是應當以重婚罪進行處罰的。
重婚罪中的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后結婚登記構成重婚嗎?
事實婚姻與重婚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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