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能否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
1、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我國大多數地方有舉行婚禮的習俗,大家也都認男女雙方是夫妻關系。但是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因此,結婚登記是成為合法夫妻的必要條件,舉行婚禮并不能使男女雙方成為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
二、同居的若干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關于可以認定為事實的規定。意義上的同居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合法的同居和非法的同居兩種。
1、合法同居即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法上關于結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的同居,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非法同居從內涵上講,應是不具備婚姻法上關于結婚的各種要件的規定而發生的男女同居,是一種事實民事行為,不為法律所支持;從外延上講,非法同居應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種同居行為。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所說的事實婚姻,從實質上講是非法同居的一種表現形式。
3、同居關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1)在同居關系內部,同居關系的雙方應發生兩性關系,這是同居關系的核心內容,也因之而區別于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
(2)在主體上,應是一男和一女的異性間的同居,以此區別于同性戀;
(3)在外部表現方面,同居雙方應共同生活,如共同吃飯、生產、娛樂等,以此區別于通奸行為;
(4)在時間上,應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持久性,時間太短構不成同居;
(5)在主觀上,同居雙方應有同居的合意,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同居關系。
同居會阻礙婚姻進程研究發現:一個人同居的經歷越多,對婚姻生活就越排斥。同居并不能幫助人們進行所謂的婚前嘗試。換句話說,同居關系維持得越長,不結婚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美國學者在調查中還發現,經過同居而結婚的夫妻比沒有經過同居而結婚的夫妻離 婚率更高。因為同居者沒有承諾,只有類似君子協義的約定,這種自由越持久,同居者就越是厭惡婚姻中的各種束縛。也就是說,從同居中未必能學到有效的婚姻經驗,反而會阻礙婚姻進程。
隨著現在思想的開明,很多年輕情侶在結婚前都會選擇未婚同居一段時間,他們認為這樣可以提前體驗夫妻生活,對以后結婚后真正一起生活好處。有一點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暫時是不保護也不干涉未婚同居的一系列問題,針對未婚同居后要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同居、重婚有明確規定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未婚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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