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后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xiàn),本法規(guī)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二、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認定勞動關系有兩個基本標準。
一是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于,這種關系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xiàn),也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應當看到,這種關系表現(xiàn)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xiàn)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xiàn)為勞動規(guī)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jiān)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系。
二是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并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jiān)督。由于實踐中情況的復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于基本勞動條件。
事實上,公司做的很多決定表面上來看是要跟員工進行協(xié)商,實際上公司本身還是有一定的話語權的,就比如在公司要跟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大多數(shù)的員工在知道了公司的這種想法之后,一般都不會再繼續(xù)賴在公司,因為也不方便以后的工作,所以,公司提出來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有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如何收集證據(jù)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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