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合同的主體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作為供電人。受供電企業委托供電的營業網點、營業所不具有權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因而不是供電人。用電人的范圍非常廣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等,都有資格成為供用電合同的用電人,訂立供用電合同。
(2)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由于電力的供應與使用是連續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處于一種持續狀態。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選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用電人對該格式條款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而不能更改其內容。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35條規定:“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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