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接到要求支付代通知金訴狀就得支付嗎
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二、到底什么是代通知金
《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三、解除后代通知金與賠償金是否可以并存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并存。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并存。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時應對照法規判斷是否符合支付條件,因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和提前通知的時間有很多種,需要綜合判斷。很多時候勞動者的代通知金索賠是不合理的,即使在裁員時應當索要的也不一定是代通知金而是賠償金,這兩者是有區別的也不能一起索要。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開除員工是否有代通知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立遺囑有五大形式五項內容
2020-12-11違建立案了能撤銷嗎
2021-03-06虛假訴訟1萬元怎么判
2020-12-15輕傷取保候審的條件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01企業什么情況下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2020-11-29如何認定非法從事勞務派遣
2021-01-11工作合同實習多長時間
2021-03-16員工工傷身亡家屬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2021-02-15保險合同必須要有保險經紀嗎
2021-03-06因特別約定條款引起的保險糾紛案例分析
2021-02-20對無過錯車主未投強制險應如何擔責的思考
2020-12-12保險索賠有什么規定
2021-03-03失業保險基金情況是誰監督
2020-11-13肇事罰單保險公司報銷嗎
2021-03-03保險公司調解肇事者吃虧嗎
2021-01-28存款保險的主體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2021-02-22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如何產生的
2021-02-03哪些情況投保人需如實告知
2020-12-04保險公司定損太低,該怎么辦
2020-12-06保險公司精算師制度問題有哪些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