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哪些情況可以直接判離
1、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中,對于夫妻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情況,有細分了三種情況:
(1)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風病尚未治愈的、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風、甲肝、開放性肺結核、精神分裂癥、狂躁抑郁癥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病。
(2)性無能且無法治愈。這類疾病包括先天性性無能、后發(fā)性性無能。不管屬于何種原因,只要是無法治愈,且無法完成性行為,對方要求離婚,都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
(3)一方隱瞞精神病史,經(jīng)治不愈。這種情況,不要求難以治愈,只需要經(jīng)過治療沒有治愈即可,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
2、非當事人本人自愿結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中,這一條主要是針對男方或女方在結婚時并不是自愿結婚的,這種情況來說的,在這一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下又可以分出3種不同的情況。
(1)包辦、買賣婚姻,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生活多年但婚后確實沒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確實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3、確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中,此條是針對夫妻關系的本質(zhì)而言的,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后如果出現(xiàn)以上兩種情況,那么婚姻再繼續(xù)下去,也許就是一種對彼此的束縛,因此法院一般判離。
4、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中,夫妻一方所做的某些行為也是導致雙方走向離婚的重要原因,具體分為4種情況: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
(2)一方與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經(jīng)教育不改者,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或經(jīng)教育、處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再次提出離婚。
(3)一方有賭博、好逸惡勞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4)受對方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jīng)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中,此條具體可以分為2種情況:
(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3)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況不能起訴離婚
法律規(guī)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絕對的,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nèi)的自由。在很多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也會受到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期間內(nèi)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況除外。如果在審理期間發(fā)現(xiàn)女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則應直接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
2、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條是對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體現(xiàn)了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給予的特殊保護。這里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jù)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三項規(guī)定予以判斷,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diào)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本條僅限制原離婚訴訟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來的被告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本條還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中所依據(jù)的離婚事實、理由沒有本質(zhì)變化情況。如果出現(xiàn)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和新理由,則不受本項規(guī)定的限制。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起訴離婚什么情況可以直接判離”問題進行的解答,起訴離婚時,法院會直接判決離婚的情形包括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的、非自愿結婚的、有重婚行為的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wǎng)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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