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出生于解放前,生前初嫁徐某,生育一子徐某某,夫亡后再嫁王某,再生育一子王某某。解放后因其子王某某系國民黨保長,張某晚年便回到徐家隨子徐某某生活一年,1952年張氏死后由徐某某安葬在徐家。張某死后,徐、王兩家子嗣均在祭拜。2011年,因征地開發(fā),徐家子嗣徐甲在王家子嗣楊乙等人知情的情況下以張某后人代表身份與開發(fā)商簽訂遷墳協(xié)議書,獲得遷墳款人民幣70000元。該款項由徐甲保管、支出,后因遷墳剩余款分配問題產(chǎn)生糾紛,楊乙六兄妹訴至法院。
另查明徐甲系張某曾孫,楊乙六兄妹也系張某曾孫子女。
應定性為共有物分割糾紛。根據(jù)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原、被告均系死者后代,對遷墳款依法應有權分得,鑒于雙方對遷墳款的共有關系沒有約定,應視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關系按份共有。
隨著我國城鎮(zhèn)化建設的推進,農(nóng)村墳地征遷的現(xiàn)象大量出現(xiàn),遷墳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也大量涌現(xiàn)。此類案例是司法實踐中涌現(xiàn)出的新型案例,屬于立法上的“盲區(qū)”,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此還未有專門規(guī)定。對于此類糾紛的處理,審判人員存在著依據(jù)不明、標準不清、裁量尺度過大等困惑。
本案中原、被告均為張某在兩個家族的后人,對遷墳款剩余款項都應有權分得,事實上形成一個共有關系,按照共有關系處理更為恰當。鑒于雙方對遷墳款剩余款的共有關系沒有約定,應視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關系按份共有,原告六兄妹與被告之間各分一半為宜。
綜上所述,本案應定性為基于家庭關系按份共有共有物分割糾紛,如果有類似的糾紛出現(xiàn),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wǎng)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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