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離婚一年后再去第二次起訴離婚是否可以?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從上述規定的第七款規定可知,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如果你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后,被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那么在沒有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你至少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這里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新出現的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和理由,例如家暴、或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但是,如果之前離婚訴訟不是你起訴的,那么你再次起訴的話,不受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另外,如果當事人在不準離婚后,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如有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情況的,可以作為再次起訴的依據。
再次起訴離婚,六個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起算
(1)自原審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可重新起訴
(2)自原審判決生效起算,已滿六個月的,無論是否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均可重新起訴。換句話說,原判生效六個以內,原告重新起訴必須要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不予受理;若無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則必須待到生效后六個月以后,才能重新起訴。
在此,有必要強調的二點是:
(1)上述關于重新起訴的限制性法律規定,是針對生效判決的原告而言的,生效判決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2)上述法律法規也適用于原告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如果你再次重新起訴并堅決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將作一律判決離婚處理。
據起訴離婚一年后再去第二次起訴離婚是否可以?起訴離婚判決后再次起訴是可以,只是再次起訴之前要收集到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對據起訴離婚一年后再去第二次起訴離婚內容,想要詳細了解的你可以在線與律霸網律師一對一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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