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調解書效力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或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調解書是指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由法院所制作的調解文書,在法律上是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文書。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對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合意,具有契約的性質,但只有經人民法院確認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不同的是當事人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訴訟中調解需哪些步驟
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
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布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布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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