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提供哪些證據
起訴離婚應該要提供的證據有: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5、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6、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7、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10、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離婚訴訟案件如何合法取證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收集是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比如,在什么場合:為了調取證據,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取證,就不存在此種問題。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合法取證,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里,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
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呢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呢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還有,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婚姻是一輩子的事情,夫妻雙方長期在一起不可避免的會有摩擦和誤會,一般這種時候開誠布公的談談就沒事了,不要因為平時小矛盾或者一個誤會的積累鬧到離婚,在決定離婚前請仔細考慮下離婚帶來的方方面面的影響,如果決定了的話也要合理合法的行動,建議尋找專業的律師求取他們的建議。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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