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失竊財產
魏某與李某于1998年4月份相識戀愛,2000年12月登記結婚,在此期間雙方關系較好。自2001年下半年起因雙方父母為結婚禮儀形式是招婿還是娶媳產生分歧,致原被告相互間關系疏遠,互不往來。魏某曾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判決不準離婚,因雙方間關系未能得到改善,魏某于2003年7月再次向法院起訴。審理中查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添置了豪爵125型摩托車一輛,價值近萬余元,該車在原告魏某使用期間,原告魏某于2002年4月20日晚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豪爵125型摩托車已失竊,至今公安機關未能偵破,亦無其他證據證實摩托車確已失竊。
爭議焦點:豪爵125型摩托車是否需要分割
法院審理中,被告李某主張要求原告魏某賠償已失竊的豪爵125型摩托車一輛損失的一半。
對此,一種意見認為,摩托車失竊,公安機關尚未破案,損失責任不在原告,被告可待公安機關破案,標的物摩托車出現后另行主張分割。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主張失竊,雖然其已報案,但在公安機關破案前,原告并無證據證實車輛確已被竊。原告單方控制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時,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豪爵125型摩托車的滅失,原告魏某負有重大過失,侵犯了李某的夫妻財產權利,故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原告魏某應對被告李某予以補償。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也負有共同保護夫妻共同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犯的義務?!痘橐龇ā返谒氖邨l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魏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添置的豪爵125型摩托車一輛,雙方均有共同的妥善保管義務和平等的處理權。在魏某與李某婚姻關系疏遠期間,夫妻互不往來。魏某單方控制使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豪爵125型摩托車,自然其即負有妥善保管該摩托車的義務,現由于魏某的重大過失行為,致使價值近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滅失,其行為已侵害了被告李某的合法財產權。
同時,李某由于客觀上的原因無法行使管理摩托車的義務,對該摩托車的滅失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原告魏某應給予被告李某相當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豪爵125型摩托車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這樣才能充分保護無過失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財產持有人盡心盡職保管財產,防止有不良企圖的一方故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公安機關破案后,財產有證據證實確已被第三人損害,造成損失,原被告均享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夫妻之間財產分割一般來說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相關的分割情況,對此還應當區分相應的共同財產的情況。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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