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認定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閑置土地認定書應載明的事項包括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等。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十條?《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
(四)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解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這是解決承包糾紛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講理勸說,分清是非,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這也是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是我國在特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前提下,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準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仲裁。
(4)訴訟解決。訴訟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終極途徑,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具有強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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