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男女雙方出于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但是男女雙方長期同居的,也可能會發生財產上的糾葛,最后導致糾紛。那么,發生同居糾紛怎么解決?律霸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發生同居糾紛怎么解決
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當事人應該對財產、子女等事項進行處理。同居關系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財產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該規定,法院不受理同居當事人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除非一方當事人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另外,在解除同居關系時,發生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的,法院也應當受理。
二、同居時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男女雙方因同居關系而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對于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關系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系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曾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該規定因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的規定相沖突,故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確禁止的行為,婚姻法分別在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出了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同居關系,與一般未婚同居關系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系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并依法解除。
(3)對于因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多數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就會因為財產、債務以及子女等問題而產生爭議,那么實踐中發生同居糾紛怎么解決呢?律霸小編已經子啊上文中做出了講解。這個時候,如果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的話,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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