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男女之間建立的未婚同居關系與夫妻關系是有本質上的區別,但如果男女解除同居關系的話,那么還是會涉及到財產問題的處理。究竟解除同居關系分割財產是怎樣的呢?相信很多人并不太清楚,下面就讓律霸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解除同居關系分割財產是怎樣的
同居關系財產的分割必須先判斷認定該男女關系是不是在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如果是事實婚姻應該根據一般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比绻?994年2月以后形成的則稱為同居關系,對于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協議分割
同居關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由夫妻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承認和尊得共有人的財產共有權的必然結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協議分割,便于財產的歸屬落實,有利于同居糾紛的解決。因此,只要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并未損害子女利益,即應承認其效力。
(二)判決分割
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具體判決標準,可以參照合法婚姻的判決標準。
二、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相關規定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同居關系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 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于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系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 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 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 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 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 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4、共同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 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男女在進行同居關系分割財產處理的時候,不能按照夫妻離婚分割財產的情況來處理,雖然此時還是允許當事人之間先協商分割財產,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原則上是按照共同共有由法官作出判決。
同居財產分割協議書怎么寫
同居期間的財產哪些是共同財產
未婚同居財產分割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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