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是怎樣的?
社保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是密切相同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員工辦理社保。但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將不再承擔員工社保繳納的責任,可以到社保局憑借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辦理停保。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員工辦理社保。但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將不再承擔員工社保繳納的責任,可以到社保局憑借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辦理停保。
1、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3、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后應繼續繳費,前后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分別合并計算。
4、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完失業救濟金后,應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計算繳費年限。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停保手續,不能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應具備相關證據,即解除通知或辭職報告,用人單位辦理停保,只是暫時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沒有明確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并未出具相關終止或解除手續,雙方社會保險關系中斷不能代表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至終止前期間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出現時,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反之則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而社會保險處于停保狀態,并非法定終止或解除條件。
2、社會保險關系處于停保狀態,意味著社會保險關系的終止,而非勞動關系的終止或解除,二者存在區別,不能簡單認定。勞動者若認為用人單位的停保行為給自身造成了損失,應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若認定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
綜述,社保和勞動合同的關系是密切的,但并不代表著簽署了勞動合同單位一定會幫你購買社保,有的單位是通過給予員工個人經濟補償的方式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的。勞動關系終止單位是一定會停止為你購買社保的,因此離職的朋友們關注下自己的社保購買情況,不然后期補繳金額會累計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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