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離也就是勞動者在未經過用人單位批準或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離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際情況來看,大部分自離的情況其實都是屬于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此時就需要自離的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要是因為用人單位故意刁難,在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或者單位內部的要求申請離職之后,而置之不理或者久拖不決,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自然可以自離,因此給單位造成了任何損失的,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試用期內,單位對員工的管理要求也不會那么嚴格,這期間出現自離的情況相對要多一些。甚至有些人工作了幾天,覺得不太適合自己,干脆就直接不來上班了,連招呼都不給單位打一個。而在試用期內自離也是可能出現嚴重后果的,究竟這些后果如何,各位不妨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要求來看,一般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至少需要提前3天的時間來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照規定操作,單位可能會追究勞動者的責任,主要是在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要求自離的勞動者作出賠償,實際表現為扣減一定數額的工資報酬。不過要是單位以此為借口不支付試用期工資的話,那么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如果你不愿意去補辦離職手續,就要做好被扣減工資的準備,建議以后盡量按照流程辦理手續后再離開。
當然,現在勞動者離職往往都是需要原單位給開具離職證明,這樣再找下一個工作的時候,也是有幫助的。但在試用期自離的情況下,對單位來講可能會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這個時候單位可能不愿意給自離的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就算開具了,其中的內容可能對勞動者來講也是不太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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