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證據不足,自然會被駁回,或者法院認定第三者介入并不必然導致夫妻關系破裂,也會駁回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下邊,通過一個案例來解釋。
案例簡介:原告因被告有第三者訴請離婚
原、被告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2005年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開始被告有第三者,經常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曾于2008年3月起訴離婚,后法院駁回被告的離婚請求,2011年被告對原告稍微好點,2012年3月被告對原告講有了第三者并提出離婚。2012年8月雙方開始分居生活,現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擔撫養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經審查查明:原告與被告于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5年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女兒,現在小學上學。2008年,原告與被告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感情出現裂痕。原、被告于2012年8月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并開始分居至今。
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結婚至今,婚姻存續期間較長,加之又生育了女兒,應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因此,只要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愛、互諒互讓、多為對方及子女著想,夫妻和好還是有可能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婚姻介入第三者,法院為什么判決駁回離婚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調解無效離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案中,原告雖然主張被告有婚外戀,但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沒有提供能夠充分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所以才導致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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