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人們觀念比較開放,無論是未婚同居還是已婚同居都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的現象。同居之后發現對方不適合自己,想要解除同居關系,可能會產生一些糾紛。對于這些糾紛,法院有些會受理,有些不會受理,具體情況還看律霸為您具體分析。
同居關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同居關系是一種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狹義的同居關系是指雖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婚姻關系相似的同居關系。從同居各方面的性別出發有同性和異性同居之分。從同居各方的婚姻狀況入手,有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之分。從雙方對外所公示出的關系來看,有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和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這里講的是狹義的同居。
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否受理,這是根據同居的不同情況而定:
(1)對于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范圍內。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系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發生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對此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系,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關系的債務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承擔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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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偵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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