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律師。很多人無法考取律師資格,于是,憑借不系統的法律知識,非法經營。識別方法:必須要其出示司法部頒發的“律師執業證書”,紅棕色64開本,封閉蓋有金色國徽,寫有金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第一頁有本人照片蓋有省、直轄市、自治區司法局的鋼印,還必須蓋有當年年檢的司法局的印章。否則,就是假律師。對此,可以向司法局、工商局等部門舉報,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并且可以拘留。假律師不僅因為法律知識缺乏,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沒有律師事務所為其承擔責任,因此,委托人受損后向其索賠往往不能實現。
這里,有兩點要提示:1、有的假律師自稱是法院和檢察院退休人員。當事人以為他們“更專業”,其實不然。他們在位的時候分工很細,審離婚的專管審離婚,起訴殺人的專管起訴殺人。在分工之內,他們確實是“專家”,但是,離開過去的分工,往往顯得“隔行如隔山”,何況有的根本不是法院退休人員。2、“基層法律工作者”。過去,由于律師少,司法部在街道、鄉,通過一定程序,為一些有基本法律知識的人頒發了《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格證書,允許他們有償代理民事案件。群眾也稱他們“律師”,他們也答應“默認”。由于律師已經不少,而且這一制度無法和國際接軌,因此,2000年司法部領導要求他們三年之內退出訴訟領域。但是,由于他們退出后的“生計”等原因,至今還在當“律師”。只是刑事案件,從來不準他們辯護和代理。他們的執業場所應當掛“xxx街基層法律服務所”,但是,有的為了故意讓老百姓認為他們是“律師”,因此,故意掛“法律事務所”牌匾。雖然和“律師事務所”一字之差,卻大相徑庭。
如何識別假律師和真律師的“假話”(二)
現行的機制造成相當一些真律師“忽悠人”。
1、我國不給律師事務所撥一分錢,也不給律師發一分錢。律師事務所已經是個人或者幾個人投資,律師事務所收費扣除管理費后,其余發給律師個人的“工資”。
2、監督不力是全國當前的普遍現象,律師行業當然不例外。因此,一些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了“多得”,采用了不少“忽悠人”的方法。他們是內行,當事人是外行,被忽悠了也看不出“破綻”,我經常打比方:趙*山賣拐,買拐的人花了冤枉錢,回頭還“謝謝啦”。
3、牢記對律師的委托程序,對預防止被忽悠很重要。
甲:查看律師證,是否當年注冊;
乙、和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注:不是和律師個人簽訂合同),合同要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
丙、向律師事務所交費(而不是向律師個人繳費),律師事務所開具稅務局統一印制的憑證(不能是收據,也不能開一部分正式憑證,另外的錢不開)
丁:律師在法庭出具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加蓋印章的委托書和出庭證,以律師的身份從事代理或辯護。而不能以朋友身份或法律顧問身份出庭。
以上四個環節,缺一不可,否則,律師事務所不承擔責任,你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證。如果以上四個環節缺少,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師協會投訴。一旦有律師私下接案子,不以律師名義出庭,都要給與處分。
如何識別假律師和真律師的“假話”(三)
律師忽悠人的主要手段:
1、編造和法院有某種關系,騙取當事人信任,把案子攬到手。其實,律師經常和法院打交道,當然認識一些人。不過,法官會不會因為這種“關系”冒著掉烏紗帽的風險枉法裁判?
2、在律師事務所的收費之外巧立名目私下收費,例如要錢“請法院的人吃飯或者其他活動”,要紙張文印費等。收了上述費用,絕不給當事人出具書面手續。到底這些錢是否“請人”了?大概裝入律師自己的腰包吧。
3、贏不了的官司也說能贏,以獲取代理或辯護費用。等到判決下來,輸了,就說“對方和法院有特殊關系”,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律師法對上述非法行為有嚴格禁止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師協會舉報。防止被忽悠的最好方式是:凡是律師口頭承諾的、保證的,都要讓他寫在合同上,否則,“空口無憑”,事后他絕不會承認。其次,凡是收費,一定要開稅務局統一印制的正式憑證,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至少,要他寫一個收條,否則,絕不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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