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狀
原告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電話: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電話:
案由:離婚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2、請求法院判決平均分割屬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家用電器和家具和首飾;請求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存款1萬元,股金61000元(因股金無法取出,可折現為現金方式由被告補償給原告)共計71000元的一半(即35500元歸原告)。
3、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本案件的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9年11月3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男方經常玩至凌晨,婚后因此事常常吵架,2010年3月底女方懷孕后,男方還是經常玩至深夜,女方因此事經常與男方爭吵,于5月下旬女方流產,女方一再包容認為他會改,可是江山易改,本性難移,男方竟然說如果女方再說,就把女方掐死,女方徹底死心。短短一年,因被告單位要入股,女方承擔了家庭費用及吃住都由女方承擔,男方理所當然。家務事也都是女方一人承擔,男方沒有一點責任感,讓女方心理上和身體上受到傷害。經女方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原告面對被告的冷漠無情和無動于衷,雙方因為矛盾激烈,于2010年11月分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極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對婚姻的破裂有著重大的責任,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原告為解脫在這名存實亡的婚姻家庭繼續生活下去,于2011年2月21日向通海縣人民法院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通海縣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感情沒有達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通民一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離婚。但通海縣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至今,原被告雙方仍分居至今,沒有任何和好之可能。
綜上,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多次發生矛盾后,雙方性格不合、觀念差異及被告對家庭極不負責任,導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1年2月21日提出離婚請求,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已超過六個月,但原被告雙方現仍在分居,已完全無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因此,原告特依法提出上列訴訟請求,懇請法院給予判準為謝。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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