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后會對方財務有影響,人民法院會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xié)商處理,對于未達成協(xié)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的財產制下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為共同所有、分別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歸屬較為明晰,發(fā)生糾紛時關鍵在于舉證。當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則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規(guī)定的財產以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規(guī)定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及婚前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后所得財產,還包括夫妻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首先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界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范圍,然后再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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