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后,一方不思悔改,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再起訴離婚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何為“新情況、新理由”法律沒有詳細界定,因此,法官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屬于新情況和新理由。
司法實踐中,如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認為是“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再次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但是,僅以一般的理由如輕微賭博、雙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訴的,6個月內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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