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經開庭審理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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