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離婚的請求權
為充分貫徹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并奉行自由離婚主義,因而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可在存續期間提出離婚訴訟。論其是否有過錯,在離婚訴訟的請求權上雙方是平等的。
2、離婚訴訟的程序
(1)調解相較兩岸離婚立法,對于訴訟離婚制度,都主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只不過大陸在審理過程中調解,而臺灣是在審理前調解。臺灣民事訴訟法第577條規定,“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于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2)判決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規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準予離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2020-12-23欠招行5萬逾期1年怎么處理
2021-02-18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準則是什么
2020-11-24簽約購房賣家屢出狀況
2021-02-19沒房產證法院怎么執行
2020-11-26勞務外包和正式工待遇有差別嗎
2020-11-09離婚又復婚可以再次享受婚假嗎
2021-03-25勞動糾紛離職后多久失效
2021-03-10建筑落工程保險的特征
2021-01-28保險標的是什么意思
2021-01-03保險賠付步驟有哪些
2020-12-16飆車致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2020-11-22車禍傷殘理賠項目有哪些
2021-01-12如何確定保險合同賠償范圍
2020-11-29保險法修訂免責條款的方法有哪些
2021-03-10交強險責任限額是如何確定的
2020-12-25什么是保險受益人,保險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2020-12-21以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屬于家庭財產嗎
2020-12-31東莞某經濟合作社與東莞某實業公司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
2020-12-27房屋拆遷如何安置傷殘老人
2021-02-22